2021年新春佳节期间,不少银行纷纷推出牛年生肖主题的贺岁产品——手链、吊坠等,造型多样、款式新颖,并被赋予了美好的名称和寓意,深受消费者欢迎。笔者发现,随着银行经营事物的规模的拓展,创新业务的增加,销售金银首饰成为银行创收的重要来源。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银行销售金银首饰,有消费税纳税义务,绝对不可以忽视。
A银行是一家商业银行,主营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销售金银首饰等。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局(第三税务分局)的税务人员发现,该银行的营业分支机构开设了金银饰品专柜。经当地考验查证,税务人员发现,看货、买货的顾客并不少,但该银行没有消费税申报记录,有几率存在税务风险。
A银行财务专员认为,银行属于金融企业,主营业务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等。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银行的主营业务均不属于应税消费品,本公司也就无须申报缴纳消费税。
不过,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等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属于消费税应税对象,并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该银行财务专员错误地理解了消费税有关政策,忽略了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缴纳这一要点,造成该银行近几年在开展金银首饰零售业务时,没有按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经过税务人员的纳税辅导,A银行财务专员重新梳理了企业业务流程,办理税费种认定,完成消费税的补缴申报。最终,A银行补缴了近几年的消费税、附加税费,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共计100余万元。
目前,银行在售的贵金属制品,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收藏类金银制品,主要有金条银锭、金银纪念币等为了资产保值增值持有的金银制品;另一类是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等金银饰品,以及珠宝玉石。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的相关规定,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珠宝玉石,应属于消费税的应税对象;金条银锭、金银纪念币等收藏类金银制品,则不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内。
最近几年,随着花了钱的人黄金饰品的关注度不断升高,商业银行的黄金饰品销售量持续上涨。然而,部分商业银行的业务部门与财税部门未及时沟通,对税收政策未能全方面了解,也未能正确划分零售业务中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品种类型,导致企业没有按时申报并缴纳消费税。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应发挥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功能,加强业务部门与财税部门的联系,将业务数据及时反馈至财税部门,优化企业内控流程,加强与财税部门的沟通,做好消费税税务风险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