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白酒出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7月出售白酒2吨,获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品牌使用费2340元,该白酒出产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 )元。
3.某卷烟批发企业2017年3月,批发出售给卷烟零售企业卷烟6标准箱,获得含税收入120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万元。
5.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5月珠宝首饰部发生下列事务:零售铂金首饰获得收入12.87万元,将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配套首饰盒出售,获得收入21.06万元,其间金银首饰18.72万元,镀金首饰2.34万元,该商场当月应缴消费税( )万元。
【解析】本题考察消费税的核算。品牌使用费要作为价外费用计入出售额计税;除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就并入出售额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应纳的消费税=[20000+1170/(1+17%)+2340/(1+17%)]×20%+2×2000×0.5=6600(元)。白酒(“吨”与“斤”的换算):1千克=2×500克=2斤;1吨=1000千克=1000×2斤=2000斤;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所以每吨定额税率为0.5×2000=1000(元)。
【解析】选项A:锂原电池免征消费税;选项BC:卡丁车、货船不属于消费税的纳税规模。
【解析】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交纳消费税,镀金首饰在出产出售、托付加工或进口环节交纳消费税,可是将金银首饰和镀金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要依照悉数的出售的收益交纳零售环节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2.87+21.06)/(1+17%)×5%=1.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