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6月1日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及其施行法令,决议对有必要施行查验的进出口产品目录做调整,详细如下:
一、对触及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仿线位海关产品编号,撤销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产品不再施行进口产品查验。
二、对触及进口再生质料的8个10位海关产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产品施行进口产品查验。
三、对触及出口钢坯、生铁的24个10位海关产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产品施行出口产品查验。
详细而言,不再施行进口产品查验的,包含非电热的工业用炉及烘箱、液化器、废物焚烧炉、数控放电加工机床、抗辐射电视摄像机、机场用旅客登机桥、燃料电池、钢轨、废棉纱线等。
施行进口产品查验的,包含再生钢铁质料、再生黄铜质料、再生铸造铝合金质料等。
施行出口产品查验的,包含含金生铁、合金钢粉末、铁及非合金钢锭、不锈钢半制成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