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交税义务人。托付加工(除还有规则外)、托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交税人。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规模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份额税率)应交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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