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君“典”事例》第一百六十三集聚集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同捡到金手链后不小心丢掉,失主诉请拾得人补偿原物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拾得金手链为现实,在拾得手链后未依法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未尽到慎重保管丢掉物的职责,应承当对应职责,被告称手链交给第三人,却不能供给相关依据予以证明,因原告购买手链与丢掉手链的时刻距离较短,未产生价值降低,被告应等额补偿。终究,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和三百一十六条规则,法院判定被告返还原告丢掉的金手链一条,如不能返还,补偿原告丢失9481元。该判定现已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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